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明市五华区博雅口腔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解学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2MA6L49RD1T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昌源北路488号月半湾4-4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5〕25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止,在开展牙髓摘除术和根管预备时项目时,对就诊患者重复收取费用。因医保局移送线索我局于2025年6月3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实,当事人在开展牙髓摘除术/根管预备时,同时收取牙髓摘除术/根管预备和开髓引流术的费用,属重复收费行为。根据医保局和当事人提供材料证实,期间当事人共重复收取牙髓摘除术/根管预备和开髓引流术的费用金额为12727元。获违法所得12727元,在我局立案调查前,当事人已将重复收费12727元退还至昆明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违法重复收费费用12727元0.5倍的罚款6363.5元,上缴国库。
19090.5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