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文越农资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国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9N6LR3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讷河市孔国乡乡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5〕122号
2025年0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对讷河市文越农资经销处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经销处店内存放的待销售的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总养分(N+P2O5+K2O)≥56%,18-18-20,硼B≥0.02%,净含量:40kg,委托: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生产:彰武县五洲丰肥料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21633-2020,生产许可证号:(辽)XK13-001-09005,含氯(中氯),生产日期:2025/04/04。)进行净含量抽样检验。2025年05月09日我局收到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2025014),报告中显示该检验批掺混肥料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标注净含量40kg,经检验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39.936kg)。2025年05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检验批的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商品。为进一步查明情况,2025年05月13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末向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付款订肥,共订购本批次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8吨,规格是40kg/袋,共200袋,进价为3,875.00元/吨,折合每袋价格为155元/袋,合计31,000.00元。2025年04月11日我局组织净含量抽检,该批量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经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标注净含量40kg,经检验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39.936kg)。2025年05月13日执法人员到该经销处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该检验批美盛®春秋乐®掺混肥料以155元/袋的进货价销售给了当事人亲属。本案货值金额31,000.0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款15,000.00元。
15000.00元
-
2025-07-25
2
讷市监处罚[2023]186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向吉林宇源肥业有限公司付款定肥,2022年12月26日收到该批次辽野尿基复合肥料400袋,进价为120.00元/袋,合计48,000.00元。2023年03月24日我局进行净含量抽检时,上述辽野尿基复合肥料剩余400袋。该批量辽野尿基复合肥料经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2023年05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商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该检验批辽野尿基复合肥料以125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50,000.00元,违法所得2,0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2023年03月24日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样检查情况,2023年05月08日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及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讷河市文越农资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讷河市文越农资经销处经营者唐国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唐国文的自然人身份;
5.抽样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抽样情况;
6.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7.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样过程;
8.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证明检验报告合法性;
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检验批商品净含量不合格;
10.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11.送达检验报告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
12.抽样批辽野尿基复合肥料外观照片三张,证明该检验批辽野尿基复合肥料信息;
13. 辽野尿基复合肥料供货方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抽样批辽野尿基复合肥料从正规渠道进货;
14.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入库情况;
15.销售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售价情况;
16.《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抽检方案》文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抽查依据;
17.检验委托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检验单位受委托身份。
罚款1.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60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