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荔波县世纪福茗茶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旭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2MAAK5CWW9A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古镇4号地块13栋13-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4]221号
经查,1、“茅台”文字商标于1987年4月20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8451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1997年4月20、2006年12月26日、2017年4月20日获得核准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图形商标于2003年9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333301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2013年10月8日、2023年9月28日获得核准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2、当事人购进使用销售的“茅台1918酒”,购进时是他人用面包车上门推销的产品,在未向他人索取经营资质证照、购物凭证的情况下,共购进了4件24瓶“茅台1918酒”,对方赠送2瓶,共计26瓶该“茅台1918酒”。该酒包装箱、包装盒、瓶身标签上均有“茅台”“ ”文字和图形标注,而当事人又未能提供出相关受权与许可材料。当事人曾经销售过该类白酒被没收了7瓶,自身食用1瓶,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8*60=10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照图片12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茅台1918酒”包装箱、包装盒、瓶身标签上均有“茅台”“ ”文字和图形标注,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使用该文字和图形的商标注册人受权或许可证件,同时也未能提供供应者的资质证照及其所购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购物凭证等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茅台1918酒”购进数量、价格,销售价格,及其在购进时未向提供者索取经营资质证照及其购物凭证,上柜后未发生销售的事实。 3、荔波县世纪福茗茶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毛旭彪、聘请人员覃满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照的事实。 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函、营业执照,第284519号商标注册证及其续展、变更证明,第3333018号商标注册证及其续展、变更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茅台1918酒”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被投诉的事实。 5、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荔市监处罚〔2023〕71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曾经上柜经营“茅台1918酒”的事实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过的事实。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2
荔市监处罚[2023]71号
经查实,当事人荔波县世纪福茗茶店,从2020年12月份开始经营预包装食品,办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4月4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店查获:1、“茉莉花”茶,生产厂家:经查实,当事人荔波县世纪福茗茶店,从2020年12月开始经营预包装食品,办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4月4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店检查,现场查获:1、“茉莉花”茶,生产厂家:湄潭县清水江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6、16,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108天,规格:100克/包,共计10包,销售标价是每包10元,已经销售10包共收入100元,进价每包4元,共获利60元;2、标称“茅台1918”酒,厂址(原产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无联系电话,生产日期:2019、06、12,规格:500ML/瓶,共计7瓶,每瓶进货价是60元,共420元,截止被查获时,未销售,标签还有:酱香型茅台政府接待指定酒。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茉莉花”茶和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1918”酒7瓶涉案货值共560元整,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现已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超过保质期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1918”酒的事实; 证据二、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函及茅台注册商标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 “茅台1918”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1918”酒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真实身份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家庭困难,减轻社会危害性和悔改的表现; 证据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执法人员的签名认可。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