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丽娟东诚种业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丽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7X8UT59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十一街坊020200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市场处罚〔2023〕45号
经查,当事人刘丽娟于2023年02月27日以每吨3200.00元的价格,从黑龙江省粮缘福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9日生产的粮缘富农牌掺混肥料10吨(含量N25P2O510K2O10总养份≧45%、含氯(中氯)50公斤装),购进后以每吨3400.00元(每袋170元)的价格出售。购货款32000.00元,销货款34000.00元,挣得违法所得2000.00元。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已将此批肥料全部售出。
2023年3月1日,我科执法人员在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丽娟东诚种业负责人的陪同下进行检查,对该商店销售的黑龙江省粮缘福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9日生产的粮缘富农牌掺混肥料10吨(含量N25P2O510K2O10总养份≧45%、含氯(中氯)50公斤装)进行现场抽样。经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我科于2023年4月6日将检验报告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此批肥料的检测结果有异议,请于今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单位书面提出复测申请,同时要求当事人通知标称的生产厂家。当事人与生产厂家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本案违法程度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销售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2)二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且超标轻微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违法所得2000.00元;2、处罚款35200.00元。共计:37200.00元。
办案人员:孙光亮、李云飞
2023年5月23日
352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