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区郭梅风味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02MA6KNGUJ1T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大寨村农贸市场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思市监处〔2024〕70号
2024年4月29日,我局接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思检行公建〔2024〕7号),向我局提出依法对思茅区郭梅风味小吃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违法证据移交我局。我局于当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实,2022年9月16日,当事人自制生产了60根油条用于店内销售,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添加食品添加剂明矾。2022年9月16日,普洱市思茅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220412584107001C),油条中金属铝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予以起诉,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4年4月29日将该案移交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行政处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0元,销售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涉嫌犯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罚款5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60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5060元)。
5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