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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小春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00058820749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南侧润华·锦绣天成12栋01-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7
(2025)赣0202民初9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彭*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9
(2024)赣0202民初53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锦绣天成小区业主委员会
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06
2021-04-13
(2021)赣0202民初6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06
2021-04-13
(2021)赣0202民初6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2-03
2021-01-13
(2021)赣0202民初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2-03
2021-01-13
(2021)赣0202民初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2-03
2021-01-13
(2021)赣0202民初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2-03
2021-01-13
(2021)赣0202民初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2-03
2021-01-13
(2021)赣0202民初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2-03
2021-01-13
(2021)赣0202民初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2-03
2021-01-13
(2021)赣0202民初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3-26
2020-02-20
(2020)赣0202民初6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5﹞25号
因当事人涉嫌加收商铺电费单价,本局于2025年02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梦莹、 徐 麟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058820749J,法定代表人:金小春,经营场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南侧润华·锦绣天成12栋01-02室,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停车场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0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政府热线12345反映,称锦绣天成物业收取业主1.2元/度电费,属于高价收费。 2025年0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代收商铺电费检查。经查看该物业公司代收商铺电费收据和交供电公司发票,发现该物业收取商铺电费的单价为1.2元/度,高于供电公司发票电费单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规定,2025年2月17日我局对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当事人委托范建春于2025年02月25日、2025年3月27日,2025年7月1日到我局303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且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据与发票与当事人一起核对实收各商铺每月电量及电费、统计多收电费金额,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2年注册营业执照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锦秀天成小区开展物业工作。当事人在该小区有一块户号为3600296987519的主户号电表给商铺,小区电梯,水泵房,路灯,地下室照明提供供电。当事人向商铺提供接线,装电表,并且每个月安排员工去抄表,收取商铺电费。当事人每个月交供电公司发票电价为0.66元/ 度-0.81元/度,收取商铺电费为1.2元/度(包含电费和线损费用),一共代收45家商铺电费。当事人在锦绣天成小区其他楼道装有分表提供照明,3600296987519主户电表发票实际缴纳费用要比价税合计费用高,商铺实际用电量以抄表收据为准。 依据景德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文件要求,经执法人员核算当事人提供收取商铺电费收据,【1.2元/度-每月电费单价-线损(10%*每月电费单价)】*每月商铺电量,2024年1月-12月,当事人多收商铺电费93290.57元。2025年1月-2月,当事人多收商铺电费25635.27元,当事人共计多收商铺电费118925.84元。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给当事人下达《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事先告知通知书》,截止2025年7月1日,当事人因锦绣天成业主拖欠物业费,经营困难,通过银行贷款来发放员工工资,维持设备正常运行,未进行退款。当事人表示后期会从物业费中抵扣多收电费。我局于2025年7月1日,给当事人下达《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
拟对景德镇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警告,责令退还多收电费,对多收商铺电费处以1.5倍的罚款118925.84*1.5=178388.76元,上缴国库。
178388.76元
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