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泰金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琴娜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76JUQ4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正扬路街道翠藤街2702号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号楼1单元101室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1-28
(2019)新01民终215号
劳动争议
新疆永泰金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26
2021-06-21
(2020)新0104民初7496号
劳动争议
江**与新疆永泰金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2923.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3-22
2019-01-28
(2019)新01民终21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新疆永泰金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新)应急罚(2023)40号
2023 年 10月 16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新疆永泰金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1、未见员工蒲龙安全教育培训记录;2、未见车间储气罐压力仪表检测报告。
决定给予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2023-10-31
2
乌高(新)市监特处罚〔2023〕2号
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新区(新市区)北区翠藤街492号的新疆永泰金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两辆叉车。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乌高(新)市监特令〔2023〕第126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将情况说明和整改措施报送我局。
2023年5月29日,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为由报批立案。
经查,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两辆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琴娜弟弟张超购买的。张超称这两辆叉车于2021年在朋友处购买的,但未能提供叉车购买发票、出厂合格证明等手续资料,因当事人生产厂区需要,2023年携带工人和两辆叉车进厂工作,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不全面,从购买并使用至今未办理过登记及检验业务,且当事人知晓此件事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处以3万元罚款。
3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