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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霍永力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霍永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2MA5YEEYC6J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天蓝苑右侧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173号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15年4月20日办理营业执照,于2023年6月15日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PDY91349250011017D2192,诊疗科目:内科。当事人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天蓝苑右侧2号从事诊所医疗服务,对外店招为霍永力诊所。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从纵横共赢(重庆)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30盒盐酸溴己新注射液,规格为10支/盒,购进价格为50元/盒,购进药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6日,有限期为2025-04,购进后在进销存系统中进行了登记入库,保存有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购进后在诊所内供患者输液治疗咳嗽使用,每支收取费用为10元。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所二楼配药室内的在用药品柜上发现了12盒盐酸溴己新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31116,使用有效期至2025/04,药品具体信息如下:产品名称:盐酸溴己新注射液,规格:2ml:4mg,10支/盒,生产企业:万邦德制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证号:国药准字H20223868,产品批号:5N231110。截至现场检查发现时,上述药品已超过标示有效期限,报经区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12盒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详见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2-052201号)。现查明,当事人针对上述盐酸溴己新注射液未建立使用台账,除被扣押的12盒药品之外,其余18盒药品使用情况无法查明。因当事人无使用记录,无法确定当事人超过有效期限使用药品的数量,故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涉案产品数量计算货值金额:12盒*10支/盒*10元/支=12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使用劣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药品系合法渠道购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小于30日,货值金额仅为1200元,依据《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九)项和《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盐酸溴己新注射液12盒;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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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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