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董园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继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3MA6PJ4793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御笔社区北川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景东处罚〔2025〕28号
当事人于2025年2月27日从景川路六十八号张徐忠家,以每公斤56.00元的价格购进骡肉20.08公斤,该批
骡肉货傎金额为:1124元,购进后把骡肉和部份驴肉加工成汤锅、小炒掺和在一起销售,店内价目表、店牌、粘贴的图片均指向驴肉汤锅、小炒、驴肝。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时,20.08公斤的骡肉已全部和部分驴肉混合加工后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1968元,获取违法所得1968元,该批次的骡肉已无库存。
另查明:当事人证照齐全,属合法经营,但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索取进货票据、查验供货商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68元
3.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合计:6968元(大写:陆仟玖佰陆拾捌元整)
5000.00元
景东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