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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复顺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贺昔发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6MA398AAL7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农兵大道和公馆小区1号楼二层205-207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8
(2025)赣08民终240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11
(2025)赣0826民初49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孙**
江西复顺置业有限公司,李**,江西顺欣晟置业有限公司,王**
泰和县人民法院
3
2025-06-12
(2025)赣0826民初22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江西复顺置业有限公司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4
2025-04-16
(2025)赣0826民初13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匡**
王**,江西复顺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顺欣晟置业有限公司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5
2024-07-05
(2024)赣0826民初1925号
合同纠纷
江西腾蛟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复顺置业有限公司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6
2024-06-21
(2024)赣0826民初23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晟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复顺置业有限公司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7
2024-06-07
(2024)赣0826民初1925号
合同纠纷
江西腾蛟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复顺置业有限公司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8
2024-02-26
(2024)赣0826民初7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
陈**,江西复顺置业有限公司,陈**
泰和县人民法院
9
2023-08-14
(2023)赣0826民初33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
刘**,江西复顺置业有限公司,肖**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和县市监公处罚﹝2023﹞1号
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泰和县工农兵大道南侧钦顺路西侧168号和悦府的当事人江西复顺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其所售项目(复茂﹒和悦府)中的4号状元楼央景楼王128平稀缺3加1户型在微信视频号宣传“赠送高达12平方的拓展面积,得房率达95%”等内容。经我局核实,该型房源实际套内面积是104.33平米,赠送为11.02平米,实际使用面积是115.35平米,建筑面积为128.96平米,得房率为89.45%,与当事人宣称的95%不符,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经报县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江西复顺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工程项目为“复茂﹒和悦府”,项目地址位于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南侧钦顺路西侧168号和悦府,于2020年10月份开始销售商品房,当事人于2020年9月9日开始委托江西钜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策划代理。由江西钜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策划,经江西复顺置业有限公司审核,2022年12月15日江西钜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复顺置业有限公司“复茂﹒和悦府”项目微信视频上发布的视屏标题为“听说泰和囿会“长大的房子”到底是怎么样呢 点开此视屏 让我们一探究竟!#三房的价格买四房#3+1房拓展面积多价格实惠#红盘将罄抓紧机会买好楼层”视频,视频内的工作人员介绍到:“128平稀缺3+1户型,让您在花三房的钱享受四房的功能,4号状元楼,央景楼王,高达12平方的一个拓展面积,这里后期可以改成您家的餐厅,这种户型得房率在泰和是绝无仅有”等内容;在2022年12月20日发布的标题为“哇!怎么这么多人买这里的房子呢,点开视屏!让我们一看到底!衣锦还乡时,当选稀缺准现房好楼层!速来!!赶上收官末班车#首期1万起买准现房”视频中工作人员介绍到“这里就是我们这个户型的王炸了,这里赠送面积约12个平方,这个户型得房率达到了95%,这得房率在泰和绝对是绝无仅有”等内容视频。根据当事人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该型房源实际套内面积是104.33平米,赠送为11.02平米,实际使用面积是115.35平米,建筑面积为128.96平米,得房率为89.45%,与当事人宣称的95%不符。当事人宣称赠送面积为12平米,但实际赠送面积为11.02平方米,且该面积不在项目4号楼设计规划图中。 因当事人与江西钜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策划销售代理委托代理,是以销售佣金的形式支付相关费用,因当事人原财务人员已离职账目交接还未理清,无法提供所有的佣金支付凭证,只能提供2021年4月20日和2021年12月13日支付的经纪代理服务*代理费,总计555833元,但未单独支付广告费用,故当事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
21000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