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八步区亿一达通讯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文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02MA5QBB7G5T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7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八市监处罚〔2025〕155号
经调查,据投诉材料、现场笔录、相片、实物,结合当事人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的供述,当事人于2018年购进上述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壳,因当事人当时的经营者侯文钊现已去世,购进价格、购进数量均记不清楚而无法计算;销售价格为4-7元/个,销售数量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记录也无法计算。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证实上述涉案手机壳属于“”“”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许可生产的合法产品。
2025年11月3日,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各1份,鉴定结论:上述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壳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2025年11月3日,涉案“”注册商标权人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别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各1份,鉴定结论:上述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壳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当事人对“”商标权利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和“”商标权利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文书的鉴定结论均没有异议。
当事人购进上述标注有“”“”2种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壳未能提供合法的进货凭证和其他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凭证,以及其他线索,同时未能说明该商品的提供者。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对于本案中的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因当事人在从事商品经营活动过程中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且未开具任何销售单据,办案人员无法查证当事人具体购进和销售了多少数量上述涉案手机壳,按照行政处罚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案违法经营额以实际扣押的337个上述涉案2种手机壳和销售价格进行计算。经计算,本案当事人涉案违法经营额共计1801元(24+60+126+156+30+24+48+85+90+60+55+120+98+126+42+28+54+126+84+30+32+96+84+32+12+32+15+16+16)。
1.没收涉案侵权商品(标注有“”“”2种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壳共计337个);
2.处2000元的罚款。
200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