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永宏 | 注册资本:1222.2222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5L96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颐园广场9号楼1单元10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朱**,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5
(2025)浙0324民初6472号
运输合同纠纷
滕**
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周**
永嘉县人民法院
3
2025-09-18
(2025)浙0324民初647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徐**
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周**
永嘉县人民法院
4
2025-07-10
(2025)浙0324民初647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徐**
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周**
永嘉县人民法院
5
2025-07-10
(2025)浙0324民初6472号
运输合同纠纷
滕**
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周**
永嘉县人民法院
6
2024-11-25
(2023)粤0114民诉前调150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7
2024-04-15
(2024)粤01民终110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州汇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胜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曾**,曾**,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金**,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11-29
(2023)粤0103民初229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曾**,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汇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金**,广东省胜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9
2023-11-09
(2023)粤0103民初229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曾**,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汇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金**,广东省胜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10
2023-10-19
(2023)粤0103民初229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曾**,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汇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金**,广东省胜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朱**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30
2023-09-06
(2023)湘0511行初152号
其他(交通)
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与邵阳市交通运输局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303202600034
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
对其进行罚款
5000.00元
淄博市张店区交通运输局
2026-07-09
2
宜交罚〔2026〕8544号
2026年6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查。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为赣CD01071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平台服务接单,并从事网约车经营,构成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责令改正并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26
3
371392202600020
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鲁QAG7680)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予处罚,已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2
4
泗阳交路执﹝2026﹞46号
2025年12月26日15时22分,王正际驾驶车辆苏NFA0056(绿)小型轿车,通过手机注册优e司机极速版APP接单,在始发地国家电网泗阳县供电公司(西门)搭载1名乘客,目的地为泗阳县临河镇临都国际A区,行驶至泗阳县北京路与温州路交叉口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该订单中途结束,优e司机极速版APP显示收取费用23.17元。经执法终端守护APP车辆查询,王正际所驾驶的车辆苏NFA0056(绿)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约车平台向该车派单。当事人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
罚款伍仟元
5000.00元
泗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02
5
陕0601交罚﹝2026﹞07034
本单位在2025年12月13日10时12分,依法查处车牌号为陕JF01852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该车通过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优E出行网约车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本单位对该车陕JF01852驾驶员作出罚款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案号:陕0601交罚〔2025〕13147号)。
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延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2026-04-28
6
豫新交执法罚字(2025)第0504002号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新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5-14
7
豫新交执法罚字(2025)第0504001号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新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5-14
8
豫新交执法罚字(2025)第0507007号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新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05-13
9
370881202400395
2023年02月24日09时40分,曲阜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曲阜东站对郑建驾驶的鲁HF96N7(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对该车辆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郑建使用优E司机聚合版APP接单,拉1名乘客,从曲阜高铁东站至齐鲁理工学院,按优E司机聚合版APP显示费用进行收费,该车驾驶员提供不出该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本机关对该车驾驶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已做出处罚决定,驾驶员自觉履行了义务。2024年10月18日 13时35分,执法人员杜中亮、侯彬在局“和解室”办公室对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的受委托人颜景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利,经对受委托人颜景富询问调查,鲁HF96N7(蓝色)通过手机注册,成为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的网约车,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在明知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订单运营。经询问笔录、该车辆处罚决定书、手机订单截图、影像资料、证件复印件等调查证据认定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颜景富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现在就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曲阜市交通运输局
2024-10-21
10
370881202400397
2023年04月21日11时55分,曲阜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曲阜后作街对颜承千驾驶的鲁H157F5(蓝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对该车辆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颜承千使用优E司机聚合版APP接单,拉2名乘客,从翠艺轩珠宝至曲阜迎宾馆,按优E司机聚合版APP显示费用进行收费,该车驾驶员提供不出该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本机关对该车驾驶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已做出处罚决定,驾驶员自觉履行了义务。2024年10月18日 13时40分,执法人员杜中亮、侯彬在“和解室”对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的受委托人颜景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利,经对受委托人颜景富询问调查,鲁H157F5(蓝色)通过手机注册,成为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的网约车,该公司在明知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订单运营。经询问笔录、该车辆处罚决定书、手机订单截图、影像资料、证件复印件等调查证据认定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向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颜景富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现在就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曲阜市交通运输局
2024-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