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吉星高照健康管理服务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9001MADJ15G090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城区红山街道3小区北一路16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八师市监处罚〔2024〕574号
经查,当事人从四川省星高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星高照人参大豆肽”、“星高照沙棘植物多肽固体饮料”、“星高照胶原三肽益生菌粉固体饮料”等产品。并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和群聊中发布产品消息,吸引中老年人到店体验上述产品。在体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网上查找的相关资料自行设计包含“星高照胶原三肽益生菌粉 改善暴饮暴食的‘后悔药’”、“微循环沙棘多肽 三分钟打通微循环 五分钟排湿驱寒 6-8小时排肠毒”等的资料和宣传挂图,并在微信朋友圈和群聊中发布包含“肽:是糖尿病的克星。肽:是肝病的天敌。肽:是心脏的保护神”等宣传内容,向消费体验者明示或者暗示其经营的产品具有排除毒素、活血、消除炎症、补气血等疾病的治疗功能,从而诱导消费者从星高照微信小程序中购买商品,并由供货公司根据当地发货数量给付当事人提成。上述产品(分别采用SB/T10347-2017《糖果 压片糖果》、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GB/T 22492-2008《大豆肽粉》和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标准)并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有疾病治疗功能的相关科学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