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荆州市汉苑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辉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MA491A160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绿化村绿苑星城5栋1层5号,5栋2层1号,4栋2层2号,4栋2层1号,4栋2层4号,4栋2层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22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为推广其艺术高考培训课程,自行设计并印制宣传单页200份,传单印制金额共计180元。该广告内容包含了全国排行第一的广告语以及罗列“唐某某、吕某某等53名学员艺术设计类考试的名次”,在“校考捷报”栏目,公示出黄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等6名学员的照片、姓名、就读院校及录取院校的信息。 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26年6月29日主动回收并销毁剩余宣传单页20份,表示已认识到违法行为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之规定,属于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60元。
36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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