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酒门提督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昂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5MA4EN1EE9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庙山产业园江南花山郡S13-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30
2023-01-11
(2021)鄂0115民初908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姜*、武汉市江夏区酒门提督烟酒商行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3〕131号
经查,当事人其经营的上述白云边系列白酒是个人送到其烟酒商行中回收的,并通过现金结算,其中:45%vol/ 500ml二十年白云边酒是以260元/瓶的价格回收,数量7瓶;42%vol/ 500ml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是以50元/瓶的价格回收,数量7瓶;53%vol/500ml白云边1979白酒是以350元/瓶的价格回收,数量9瓶;53%vol/500ml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是以280元/瓶的价格回收,数量8瓶。购进后,分别按45%vol/ 500ml二十年白云边350元/瓶、42%vol/ 500ml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95元/瓶、53%vol/ 500m白云边1979白酒580元/瓶、53%vol/500ml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是410元/瓶的标价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上述涉案商品尚未销售,于2023年7月12日被依法查扣,现无库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之规定,经核算本案涉案违法经营额为350x7+95x7+580x9+410x8=11615 元。
另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无购销账目记录,也未履行索票索证义务,致使无法开展溯源工作。
综上,依据上述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记录的认定,本案涉案违法经营额 11615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45%vol/500ml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生产日期2021-06-08-E)数量1瓶;45%vol/500ml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生产日期2022-08-16-E)数量6瓶;42%vol/500ml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生产日期20220729)数量7瓶;53%vol/500ml白云边1979白酒(生产日期2021-05-15-E),数量9瓶;53%vol/500ml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生产日期2022-05-25-H),数量8瓶;上述合计共31瓶。
2.罚款 11615 元。
11615.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