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洪山区西宝蔬菜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西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E91K14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光霞农贸市场一楼2-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98号
经查,涉案电子计价秤型号为ACS-30,制造单位为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114919。 2026年4月22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力字第266020号),检定结果显示:0.1kg标准砝码置于称重台上,示数为0.11kg,0.2kg标准砝码置于称重台上示数为0.22kg,0.5kg标准砝码置于称重台上示数为0.55kg,1kg标准砝码置于称重台上示数为1.1kg,2kg标准砝码置于称重台上示数为2.2kg,检定结论:III 级不合格。本局于2026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该《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该检定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使用涉案电子计价秤对经营的蔬菜进行称量销售。当事人称涉案电子计价秤系较长时间以前购得,忘记了购进的具体时间和进货单位,也找不到进货票据。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定期检定证书。 2026 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6〕15-2-0509号),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电子计价秤的购进票据。当事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上述材料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秤准确的购进及使用时间、次数,且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 1 台; 2.罚款人民币 1000 元。
1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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