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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喜洋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发明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24662145399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全州县全州镇七一村委太平铺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23
(2021)桂0324民初26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全州县喜洋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邓**
全州县人民法院
2
2021-08-03
(2021)桂0324民初26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全州县喜洋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唐**,胡**
全州县人民法院
3
2021-07-20
(2021)桂0324民初20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全州县喜洋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汪*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法院
4
2021-06-23
(2021)桂0324民初2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全州县喜洋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武*
全州县人民法院
5
2021-06-23
(2021)桂0324民初20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全州县喜洋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唐**
全州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08-23
(2021)桂0324民初26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全州县喜洋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邓**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3-08
2017-12-19
(2017)桂0324行审21号
全州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全州县喜洋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市税二稽罚﹝2025﹞10号
经查,你公司利用投资合伙人姚新国爱人刘宏喜微信二维码(微信号lhx226677)收取货款,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交易明细数据显示,共收到转账收入8496827.26元,经查实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转账收入大笔收款都是你公司的烟花爆竹款,因你公司没有零售均为批发销售,该微信号收款明细中小笔转账收入均为代收刘宏喜在外地开设个体户店面款。你公司还有部分货款是现金收入。经核实,你公司主要是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根据客户要求发货,制定送货单凭证并据此发送货物,财务人员以送货单数据为依据,与客户结算货款,核实收款情况。你公司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发出货物2204115.50 元(含税),2024年1至3月共发出货物5495907.5元(含税)。2024年4至5月发出货物1019775元(含税),以上期间共发出货物8719798元(含税)没有申报应税销售收入。(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依据对你公司的查实情况,你公司2023年10-12月少申报应税销售额2204115.50 元(含税,含已申报免税销售额246,000.00元),应补交增值税2204115.50 (1+1%)*1%=21822.93元。 你公司2024年1-3月少申报应税销售额5495907.5元(含税,含已申报免税销售额292,100.00元),应补交增值税 5495907.5/(1+1%)*1%=54414.93元。你公司2024年4-5月少申报应税销售额1019775元(含税,含已申报免税销售额285,610.00元),应补交增值税1019775/ (1+1%)*1%=10096.78元。你公司应补缴税款如下:2023年10-12月应补缴增值税 21822.93元、2024年1-3月应补缴增值税54414.93元,2023年4-5月应补缴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支的账外行为以及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86334.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58.36元、企业所得税21608.45元的行为是偷税,偷税金额合计110101.45元,应依法予以追缴并处罚款。对你公司处以偷税金额50%的罚款,即罚款金额为55050.73元。
55050.73元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5-22
2
(市)应急罚﹝2024﹞29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叁万贰千元整(¥32000.00)罚款
32000.00元
桂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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