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中能加油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游清兴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0MABNTUXWXG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高新大道下洞加油站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2025]103号
经查,在省级监督抽查中,当事人上述柴油样品经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样过程无异议,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0号(Ⅵ)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1日当事人从中化石油川渝有限公司购进了该批次不合格的柴油,总数量为16吨,购进总价122400元,已全部零售,销售总价(即货值)142726.89元,违法所得4337.4元。购进时当事人查验了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将此案移送龙里县公安局,龙里县公安局于2025年4月1日向我局送达了关于此案不予立案告知书。当事人的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郭永刚、姚毅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2.《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抽样工作单》1份、《贵州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1份、《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抽查通知单》1份、《贵州省2024年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复检结论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受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情况说明》1份、《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货值、违法所得等情况。 4.《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证明对当事人询问及文书送达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2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授权委托书、庄宇翔、游清兴、林德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批次0号(VI)车用柴油合格证1份、供货单位出库单1份、检验报告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7月8日批次0号(VI)车用柴油合格证1份、供货单位出库单1份、检验报告单1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批次0号(VI)车用柴油已销售完毕。 8.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批次及2024年7月8日批次0号(VI)车用柴油购进发票1份、7月进油台账1份、卸油台账1份、零售台账1份、不合格批次0号(VI)车用柴油成本核算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货值、违法所得等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此批次柴油闪点不合格的情况说明1份、整改后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自查相关情况。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网站查询结果信息截图1份,证明该企业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11.涉嫌犯罪移送审批表1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公安受案回执及不予立案告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以上通过当事人取得的证据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并经执法人员调查属实,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销售不
罚款1.427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4272.7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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