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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方文华口腔诊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文华注册资本:0.0001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4B60YJ9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霍城台社区永鑫嘉园A栋1单元1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3〕103号
本局于2023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川)市监听告〔2023〕1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在“美团”上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且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0000元。 ?
2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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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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