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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梅川阿康食品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强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C07GG7X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梅川镇城南新区(新农贸市场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3〕1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以20元/瓶的价格购进标称广州吉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2日、保质期为6个月的僑藝牌淡奶油(动植物脂混合奶油)12瓶,尔后以32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核实:该淡奶油已经销售3瓶,剩余9瓶超过保质期27天。当日,当事人主动将上述已过期的僑藝牌淡奶油下架并销毁。
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上述已过期的僑藝牌淡奶油的货值金额为288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核实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淡奶油的数量,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案件调查中,鉴于当事人已下架并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作出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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