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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市陈二铁锅炖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喜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EKNATX8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鹤山农场场直鹤祥小区4栋0单元1层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6〕34号
2025年5月份当事人开始在嫩江市鹤山农场场直鹤祥小区4栋0单元1层4号注册并经营了嫩江市陈二铁锅炖店。主要是餐饮服务(铁锅炖)。 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4日,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1瓶太太乐牌“浓缩鲜鸡汁调味料”(生产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03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0克)和1瓶亿丁点牌“调味芝麻油”(生产商:三原鸿福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09月09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00ML)上述两种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仍在生产加工区域使用。 调味芝麻油是在家常凉菜、果仁菠菜、炝土豆丝等凉拌菜的加工制作中使用,因为该调味芝麻油在案发之日已超过保质期15天,当事人自述在这半个月内未使用,也没有销售账册,所以无法确定当事人在超期后是否使用及使用量。浓缩鲜鸡汁调味料只在炖鱼时使用,其他菜品不用,到案发之日已超过保质期39天,当事人自述在这39天内使用过一次,记不清具体消费金额,由于没有销售账册,所以无法确定当事人在超期后的使用量。因为上述两种调味料存放于生产加工区域,并已开封使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及无使用可能,因此对当事人的没有使用供述不予采信。 由于无法确定当事人在上述两种调料超过保质期后使用量,所以无法确定两种调料在超过保质期后制作成品的销售数量,也就无法确定销售金额。因为调味芝麻油的进货价是12元/瓶,浓缩鲜鸡汁调味料的进货价是45元/瓶,无法确定销售金额,故当事人的涉案货值是5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4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在加工制作区域的事实,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品种、数量等; 2.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3.2026年4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餐饮服务资格; 4.2026年3月24日,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过期食品原料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过期食品原料的种类、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 5.2026年3月24日,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店内产品销售价格表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店内菜品销售价格; 6.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和销售情况; 7.2026年3月24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经营场所牌匾和店内环境照片各一张,证明该店处于经营状态和店内环境状态; 8.2026年4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浓缩鲜鸡汁调味料和调味芝麻油; 2.罚款人民币一千(1000)元整。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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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