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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渡河镇浩峰加油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荣跃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82MA0MY8Q264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免渡河矿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0
(2024)内0782执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免渡河镇浩峰加油站
京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2-26
(2023)内0782民初35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免渡河镇浩峰加油站
京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
2024-01-05
(2023)内0782民初35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免渡河镇浩峰加油站
京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5
2024-06-11
(2024)内0782执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免渡河镇浩峰加油站、京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9-25
2023-09-11
(2023)内0782财保92号
财产保全
免渡河镇浩峰加油站、京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64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4-05-09
2024-02-22
(2023)内0782民初35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免渡河镇浩峰加油站、京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4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伦税稽罚﹝2023﹞11号
你公司2020年~2022年期间使用员工苏红个人微信收款二维码及其个人银行卡收取成品油销售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缴纳相应税费。根据苏红“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其本人银行流水核实,你公司2020年账外不含税收入633,919.36元,2021年账外不含税收入1,469,826.85元,2022年账外不含税收入1,428,634.83元,合计不含税收入3,532,381.04元均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应税费。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82,409.51元,2021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53,194.42元,2022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23,605.60元。2020年至2022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59,209.53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120.48元,2021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659.71元,2022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180.29元。2020年至2022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2,960.48元。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你公司应取得全部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但你公司无法提供全部成本发票、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定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2)第5条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80,969.76元,2021年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26,789.34元,2022年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68,777.43元。2020年度至2022年度合计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76,536.53元。
你公司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公司按少缴的增值税459,209.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960.48元、个人所得税376,536.53元处以0.6倍的罚款515,223.93元。
515223.93元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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