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赤兔电动车批发基地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浩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21MADKNNNE8R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凉州庄村2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罚(2024)77号
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在青海省大通县塔尔镇凉州庄村237号,从事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批发销售活动。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7日和8月12日分两次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的锡山区希建摩托车商行经营者王希建处联系购进了107辆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其中:以1450元/辆的价格购进欧派龙(G5)10辆;以1150元/辆的价格购进欧派龙(机甲师)77辆;以800元/辆的价格购进轻骑雷舰10辆;以720元/辆的价格购进苏德10辆。因当事人文化程度较低(小学未毕业),购货时取得的票据不正规(仅记录有欧派龙G5和欧派龙机甲师),10辆轻骑雷舰与10辆苏德在购进时未开具票据。两次运输过程中均有运损,损坏/损毁车辆共计7辆,其中:欧派龙机甲师1辆、轻骑雷舰6辆。2024年6月底,当事人与大通小马电动车批发零售行经营者马进良达成口头协议,商定马进良向当事人支付30000元房租后店铺经营者变更为马进良,当事人为大通小马电动车批发零售行提供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29辆(其中:商定以1450元/辆的价格提供欧派龙G5 3辆、以1250元/辆的价格提供欧派龙机甲师21辆、以720元/辆的价格提供苏德3辆、以800元/辆的价格提供轻骑雷舰2辆),待车辆售出后马进良向当事人支付货款,截至我局立案调查以来当事人共收取马进良支付的涉案物品货款10000元<马进良以2200元/辆(包含1组550元天能牌电池)的价格出售的欧派龙机甲师8辆,每辆为当事人支付货款1800元(包含1组550元天能牌电池)>。2024年10月下旬当事人与大通赛骑电动车批发零售店经营者马哈者来达成口头协议(马哈者来为当事人表姐),商定当事人为大通赛骑电动车批发零售店提供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26辆(以1250元/辆的价格提供欧派龙机甲师26辆),待车辆售出后马哈者来向当事人支付货款,2024年10月第因马哈者来父亲住院需陪护,将大通赛骑电动车批发零售店闭店歇业,截至我局立案调查以来马哈者来未售出涉案车辆,未向当事人转款。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向湟源久邦电动三轮车销售部出售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4辆(以1500元/辆的价格销售欧派龙机甲师2辆、900元/辆的价格销售轻骑雷舰2辆),案发后当事人为消除影响,主动召回欧派龙机甲师2辆、轻骑雷舰1辆,1辆轻骑雷舰未能召回。2024年10月中旬,当事人与韭菜沟村马阿依舍商定以两只羊换取两辆苏德电动自行车,案发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4日召回苏德电动自行车2辆。其余46辆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于2024年12月17日被我局依法扣押。2024年12月19日至
1、罚款5758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57580.00元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