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中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钊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105285784X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望奎镇第一良种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市监处罚〔2026〕33号
当事人于2025年6月5日共生产不合格农家酱50箱(50袋/箱),库存30箱,已销售20箱,后召回5箱,每箱销售26元,违法所得共390元。其生产销售的“刘氏农家原味大豆酱”回收标志标注不规范、包装袋未标注食品接触用,不符合《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658-2015)中第8.3条规定“绿色食品包装上应有包装回收标志,包装回收标志应符合GB/T18455的规定”、第9.1条规定“标识 包装制品出厂时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等。外包装应有明显的标识,直接接触绿色食品的包装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标签中特别强调了有价值的绿色、优质非转基因大豆,但未标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390元;2.罚款1081.25元;3.没收不合格农家酱35箱
1081.25元
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