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微科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雪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MA0RTQFW80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恒金旺角3号楼61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69号
2025年7月3日,经检查发现:澄园2号楼两部电梯(设备代码31101506272014100038;31101506272014010128)当天的维护保养记录显示维保人员已完成上述两部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执法人员调取电梯监控显示自2025年7月3日00时00分至2025年7月3日9时00分执法人员到达该小区检查时,该单位维保人员未到达监控视频电梯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存在未到现场维保电梯,提前填写维保记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维保记录应当真实、客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