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蓝波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海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2667113361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悬渚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25
(2020)浙1022民初7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三门县蓝波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凯欧传动带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06
2021-04-23
(2020)浙1022执2404号之四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三门县蓝波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凯欧传动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6〕99号
当事人经营的“善好酒 陈年老酒”标签上标注“善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但实际委托方为三门县蓝波工贸有限公司;标签上仅标注受委托方三门县风荷酒业有限公司的地址,未标注实际委托方三门县蓝波工贸有限公司的住址,不符合GB7718-2011第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5000.00元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