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东宝参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连和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2325602827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区狮桥街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柯市监处罚﹝2024﹞33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向投诉人销售2盒超过保质期的阿胶块,共计支付1200元,其中鲁中宝胶牌阿胶块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5日,保质期至2022年12月14日,另1盒福禧恒瑞堂阿胶块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17日,保质期至2023年2月16日。<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念生堂牌阿胶片2片(每片31.25g);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肆拾(¥840.00)元整;三、罚款人民币(¥5200.0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零肆拾元整(¥6040.00),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念生堂牌阿胶片2片(每片31.25g);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肆拾(¥840.00)元整;三、罚款人民币(¥5200.0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零肆拾元整(¥6040.00),上缴国库。
5200.00元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