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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仁源堂大药房(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桂梅注册资本:1.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24MAD93CX75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通化市柳河县中岗街道河北新区银河郡府3号楼5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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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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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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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4〕52号
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同时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上述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未取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反行为。
2024年4月8日后,我局先后接到投诉举报若干份,所反应的信息为:柳河县仁源堂大药房在未取得《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发布销售药品广告,所宣传的药品功效与药品说明书标注获批功效不一致,涉嫌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节(37)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该药房进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在我局对该药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违法情节严重。因此,应择一从重对你药房进行处罚,建议处以广告费 5倍的罚的罚款4729.45元(肆仟柒佰贰拾玖点肆伍元)。
4729.45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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