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翔 | 注册资本:5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02594225011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东山头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3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泰安中百商业有限公司,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7
(2025)鄂09民终1383号
劳动争议
梁**
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0-19
(2023)鲁0991民初240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
泰安中百商业有限公司,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2-07-20
(2022)鄂0103民初943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
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5
2021-09-03
(2021)鄂09民终2183号
劳动争议
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
魏**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10-15
(2020)鄂0902民初2634号
劳动争议
魏**
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7
2020-09-10
(2020)陕民终435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西安市新城区玲利文化用品经营部
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26
2025-03-12
(2024)鄂0902民初8816号
劳动争议
梁**与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7-11
2025-06-11
(2025)鄂09民终1383号
劳动争议
梁**与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5-06-30
2023-10-24
(2023)鲁0991民初240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潍坊某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纸品有限公司、泰安某某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5-06-19
2024-04-26
(2024)鄂0902知民初3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浙江某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陵水新村某某百货店、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06-19
2024-04-12
(2024)鄂0902知民初2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浙江某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子商务商行、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5-06-18
2024-04-12
(2024)鄂0902知民初2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浙江某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倪**、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5-06-18
2024-04-12
(2024)鄂0902知民初2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浙江某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李**、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4-05-08
2023-08-01
(2023)陕0103知民初9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东门购物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8-07
2023-08-02
(2023)陕0103知民初98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东门购物广场、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6-13
2023-03-01
(2022)鄂01民终21996号
劳动争议
湖北双佳纸品有限公司、杨**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感市监处罚〔2026〕23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莱特簿本”写字本荧光亮度项目不符合GB40070-2021《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一款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项“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莱特簿本”写字本荧光亮度项目不符合GB40070-2021《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格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产品“莱特簿本”写字本18件(18000)本;
二、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伍拾叁元整(¥7353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捌拾元肆角整(¥980.4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仟叁佰叁拾叁元肆角整(¥8333.40元)。
7353.00元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2
潜江市监处罚﹝2025﹞46号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有“外观设计管理”,并获得使用授权,但是经过对当事人的调查发现,上述商品封面上只标注了专利号,未标注专利种类。经当事人描述,上述产品是公司生产的新产品,该产品是由当事人卖给经销商,然后由经销商卖给零售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以为标注了专利号就不需要标注专利种类,故未标明专利种类。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