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好鲜生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惠耀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4MA7N03762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栗镇麻师花园小区2幢2层商铺史明处1、2、3、4、5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8
(2026)云2601民初3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文山泰嘉商贸有限公司
李**,郑**,麻栗坡县好鲜生超市有限公司
文山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01
(2026)云2601民初3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文山源航商贸有限公司
麻栗坡县好鲜生超市有限公司,李**,郑**
裁判文书
文山市人民法院
2
2026-04-21
(2026)云2601民初3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文山泰嘉商贸有限公司
麻栗坡县好鲜生超市有限公司,李**,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文山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6-04
2026-02-05
(2026)云2624民初1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文山市某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某有限公司;郑*;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6-06-04
2026-02-05
(2026)云2624民初1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文山市某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849.20元
民事案件
3
2026-05-26
2026-02-13
(2026)云2624民初1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麻栗坡某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某有限公司;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6-05-26
2026-03-12
(2026)云2624民初1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畴某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某有限公司;郑*;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6-02-24
2026-02-13
(2026)云2624民初1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畴县亿洋百货批发部;麻栗坡县某有限公司;郑*;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市监文麻处罚﹝2023﹞71号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2日从昆明智迎(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以65.00元/台的价格购进多功能电热锅2台,销售价格83.00元/台;于2022年1月17日从昆明振兴厨具配货中心以6.00元/盒的价格购进妙双合金筷48盒,销售价格9.90元/盒;于2022年8月22日从昆明智迎(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以15.00元/台的价格购进电热水壶18台,销售价格19.90元/台。上述3种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99.40元。截止2023年6月21和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多功能电热锅售出了1台,获得销售收入83.00元,获得利润18.00元;妙双合金筷售出了21盒,获得销售收入207.90元,获得利润81.90元;电热水壶售出了1台,获得销售收入19.90元,获得利润4.9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电热水壶16台和妙双合金筷26盒;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元捌角(¥310.80); 3.处以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999.40)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肆佰玖拾玖元柒角(¥499.7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佰壹拾元伍角(¥810.50)。
499.7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2
云市监文麻处罚﹝2023﹞54号
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一直在麻栗坡县麻栗镇麻师花园小区2幢2层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中当事人于2022年6月28日,从麻栗坡顺杰食品店以每袋22.50元价格购进“维维牌维他型减糖豆奶粉”6袋后在其经营的麻栗坡县好鲜生超市有限公司互惠店进行销售,销售价为28.50元/袋。由于当事人疏于管理,未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对经营的食品自检自查不到位,致使其经营的该预包装食品在已经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然摆放在货架上待售,2023年5月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查获1袋,并且当事人在该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于2023年4月20日至5月2日期间销售了1袋,获得销售收入28.50元;货值金额共计57.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维维牌维他型减糖豆奶粉”1袋。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捌元伍角零分(28.50)。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10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万零贰拾捌元伍角零分(¥ 10028.50)。
100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