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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家家旺批发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段艳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8MA6KA5TP3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元江县甘庄街道红新社区振兴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5〕247号
本局于2025年10月31日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10月31日晚,元江县甘庄中学学生(未成年人)普世贤和李鑫元到元江县家家旺批发商店购买了大理V8啤酒1件(12瓶),并带到元江县乐烤小吃服务店与其他甘庄中学学生(未成年人)共9人吃烧烤时饮用。 经查证,当事人以35.00元/件的价格购进大理V8啤酒(标签标示单瓶净含量:470ml,原麦汁浓度:8.0P,酒精度≥2.5%vol,生产企业: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并以40.0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元江县甘庄中学学生普世贤(未成年人)1件,获销货款40.00元,获违法所得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建议: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 认识态度好,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原则,经综合裁量,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5.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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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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