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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兴烨高岭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富生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24566900032P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窑沟乡栜木沟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2号
根据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年10月24日,清水河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对清水河县兴烨高岭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生;地址:清水河县窑沟乡栜木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4566900032P)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房一具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条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我大队监督员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清消限字〔2024〕第0140号),责令其于10月28日前整改,2024年10月29日,大队监督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复查: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仍未整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2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清消限字〔2024〕第0140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24号)、刘富生和刘秀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给予清水河县兴烨高岭土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呼和浩特市消防支队清水河县大队
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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