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清河路山姆会员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2CLGHY6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6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3
(2024)浙0205民诉前调894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王**
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清河路山姆会员商店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3-08-07
(2023)浙02民终2467号
劳动争议
刘**
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清河路山姆会员商店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8-07
(2023)浙02民终2466号
劳动争议
戴**
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清河路山姆会员商店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8-07
(2023)浙02民终2470号
劳动争议
顾*
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清河路山姆会员商店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8-07
(2023)浙02民终2487号
劳动争议
闫**
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清河路山姆会员商店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8-07
(2023)浙02民终2466号
劳动争议
戴**
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清河路山姆会员商店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8-07
(2023)浙02民终2467号
劳动争议
刘**
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清河路山姆会员商店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8-07
(2023)浙02民终2470号
劳动争议
顾*
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清河路山姆会员商店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8-07
(2023)浙02民终2487号
劳动争议
闫**
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清河路山姆会员商店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06-21
(2023)浙02民终2467号
劳动争议
刘**
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清河路山姆会员商店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1
2023-02-07
(2023)浙0205民初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清河路山姆会员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19.2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4-16
2022-03-15
(2022)浙02民初2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蒋*、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4﹞236号
主要违法事实:抽检不合格的70%白鹅绒被{规格型号:220厘米(宽)x240厘米(长),质量等级;合格品;生产者:某公司}系某公司于2023年9月24日配送发货,入库80条,进货价格707.08元/条,进货总价56566.40元。当事人有查验过商家的相关资质,并索要了合格的检验报告。进货后,当事人随即在商店的销售货架进行销售,销售价859元/条。2023年11月10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3J0**610)。该检验报告显示:70%白鹅绒被{规格型号:220厘米(宽)x240厘米(长),质量等级;合格品;生产者:某公司}检验结论:依据《浙江省羽绒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防钻绒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2024年1月28日,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上述70%白鹅绒被复检检验报告(编号:J20******)显示依据《浙江省羽绒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防钻绒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期间,抽检不合格批次的80条70%白鹅绒被{规格型号:220厘米(宽)x240厘米(长)}已全部销售完,销售给散客78条和抽检机构用于检测1条,销售价格859元/条,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复检1条,销售价格799元/条。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8660元,违法所得为12093.6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70%白鹅绒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五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093.60元;二、罚款51495元。共计罚没款63588.6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495.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2
甬慈古罚决字﹝2023﹞第000554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22时许,在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XXX号内的云仓库北侧空调外机排放噪声。经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委托浙江正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北边界噪声LeqdB(A)实测值53,修正后值52,标准限值50,超过标准值2;LeqdB(A)最大声级为62,标准限值为65,未超过标准值。当事人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清河路山姆会员商店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XXX号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慈溪市人民政府古塘街道办事处
2024-01-23
3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467号
当事人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清河路山姆会员商店于2023年5月9日16时10分被查时,在鄞州区明楼街道徐戎路204号将一些木箱子和一个移动货架摆放在公共场地,占地面积约3平方米。执法队员现场开具了编号为2301187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改正。2023年5月17日15时40分,当事人在徐戎路204号依然将一些木箱子和叉车摆放在公共场地。经查,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元整(¥1,26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缴纳罚款,也可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元整(¥1,260.00)
126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6-16
4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185号
当事人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清河路山姆会员商店于2023年3月31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明楼街道徐戎路204号门口摆放了水和干货,占地面积约3平方米,执法队员责令其限期改正。2023年4月3日,执法队员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改正。2023年4月24日,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该店再次在门口摆放货物主要是鸡蛋,占地面积约2平方米。经查,当事人未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42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罚款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420.00)
42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