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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佳星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农秀春注册资本:0.0003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8MA6L2GN32X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新华镇马市街11号北河旅社大门右边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4〕1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7月2日开始在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新华镇马市街11号北河旅社大门右边门面从事日用百货、化妆品等商品经营活动至今。2024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烟柜斜上方发现6袋品名为奥芙曼魅力经典沐浴乳的化妆品(净含量460ml/瓶,生产商:汕头市奥洁实业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03月01日)已超过使用期限258天。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奥芙曼魅力经典沐浴乳购进价格是0.35元/袋,销售价格是0.50元/袋,共计6袋,货值金额为3.00元。因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购进的时间长,单据遗失,无法提供进货单据,且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进货查验及产品销售记录台账,因此无法查证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实际进货数量信息及计算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规定,本局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一、没收涉案的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奥芙曼魅力经典沐浴乳”1个品种共计6袋; 二、对当事人未依法对经营的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1000.00); 三、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叁仟元(¥3000.00)。 上述罚款合计肆仟元(¥4000.00)
4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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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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