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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可以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坤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MA49MTTM6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曹武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01
2025-05-14
(2025)鄂0882执604号之一
合同纠纷
方*与湖北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6-18
2024-12-30
(2024)鄂0882民初3196号
合同纠纷
方**与湖北省可以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9617.65元
民事案件
3
2023-07-01
2023-03-23
(2023)鄂0882民初822号
劳动争议
蔡*与湖北省可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7-01
2023-03-23
(2023)鄂0882民初899号
劳动争议
湖北省可以科技有限公司与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6〕266号
2023年5月,当事人从京山市弘扬叉车配件销售部购入叉车一台(生产厂家: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平衡重式叉车,型号规格:CPO35-AG2-Z,整机编号:G5AE98393),自2023年12月开始投入使用,用于当事人厂区内的物料转运、货物装卸作业。2018年8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坤实控的京山市祥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从浙江某公司购入压力容器两台(产品名称:储气罐,制造单位:浙江临东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压力容器类别:II,产品编号分别为:R18091056、R18055050 ),2022年8月,当事人将该压力容器安装在厂区投入使用至今,为生产塑料瓶产品提供稳定气源。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 2026年7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京山)市监特令[2026]第3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采取下列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1、责令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于2026年8月14日前改正;2、责令于2026年8月14日前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3、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两台压力容器,一台叉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再行使用。 2026年8月5日,当事人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对该叉车进行定期检验,2026年8月19日,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为06ND120260890的《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8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京山)市监特令[2026]第6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一台叉车),及时进行整改。 2026年8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两台压力容器仍在使用,未进行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一台叉车因定期检验不合格已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 当事人现已购置更换叉车的相应配件,于2026年9月9日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待检验合格后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当事人对上述两台压力容器拟进行报废处理,改用简单压力容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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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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