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北白象卓金仕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卓金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2MA2940X27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乐清市北白象镇万南村万南大街6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3〕488号
经查明:2022年12月10日,当事人从乐清市柳市曲福副食品经营部购进1盒(20包)“魔芋爽”,进货价格22元/盒,后放在经营场所销售,销售价格1.5元/包。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12包“魔芋爽”,均已超过保质期,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并扣押。另有一包已过期的“魔芋爽”于2023年3月18日已对外售出,销售价为1.5元,其余已售的7包“魔芋爽”是否在有效期内没有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产品货值为19.5元(被扣押的过期食品货值+已销售出去的过期食品货值),违法所得为1.5元。案发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并提供了整改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已按规定进行整改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参照《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的指导意见(试行)》及 《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四类第6点所规定的适用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3.货值金额较小;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按规定开展整改”,参照前述规定的减轻幅度及部分适用条件具体规定“对一般食品经营者,货值金额不足5百元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没收扣押的12包“魔芋爽”;
3.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15001.5元。
15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