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剑光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史法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3MA2E2TJ8X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酒厂路5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市监处罚﹝2026﹞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2月27日经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注册登记设立,为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从事豆制品、调味品、酒类生产销售,住所和生产场所均为遂昌县妙高街道酒厂路52号。2025年9月21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剑光食品专卖店”上以网购的形式购买了8壶其生产的剑光酿造食醋,并作为样品,其中6壶送检,2壶为备样。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因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标签标示值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标示值为≥4.2g/100ml,实测值为3.71g/100ml。上述样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0日,规格为1.5L/壶,售价为15.8元/壶。2025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FC25094764的检验报告,送达报告时,当事人处已无上述剑光酿造食醋的库存。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的日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上述酿造食醋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生产,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酿造食醋的执行标准为GB/T18187-200,该标准中总酸要求≥3.50g/100ml。共生产了126壶,分线上线下两种销售模式,线上销售了16壶(含样品8壶),线上售价为15.8元/壶,线上销售额为252.8元,线下销售了100壶,出厂价为10.0元/壶,线下销售额为1000.0元,销售额共计1252.8元,用于出厂检验10壶,该批次酿造食醋共计货值1252.8元。即违法所得为1252.8元。另:当事人在线下门店张贴召回公告,对上述食品实施召回措施,从门店和经销商处召回待售的49壶上述酿造食醋。当事人对召回的酿造食醋进行补救措施,更换新标签,新标签总酸是≥3.5g/100ml,生产日期2025年9月10日。<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生产的规格为1.5L/壶酿造食醋中总酸实测为3.71g/100ml,低于标签上总酸标示值4.2g/100ml。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负责,与其标示的质量指标相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52.8元;二、罚款3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生产的规格为1.5L/壶酿造食醋中总酸实测为3.71g/100ml,低于标签上总酸标示值4.2g/100ml。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负责,与其标示的质量指标相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52.8元;二、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