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彩霞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彩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D47KT1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向阳路28附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182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9月11日。2023年11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现场共查获有24个品牌的69.3条卷烟,其中:黄鹤楼(硬1916如意)14.6条、黄鹤楼(软1916)2.3条、黄鹤楼(硬1916)3.3条、黄鹤楼(视窗)1条、黄鹤楼(硬平安)3.4条、龙烟(呈祥)5条、天子(金)6条、黄鹤楼(软蓝)11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3条、芙蓉王(中支)3条、黄鹤楼(硬奇景)3条、玉溪(软)2条、红金龙(硬神州腾龙)1条、好猫(金丝猴)1条、云烟(软珍品)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好猫(细支长乐)1条、芙蓉王(硬蓝新版)1条、娇子(五粮醇香)1条、黄鹤楼(软珍品)0.7条、芙蓉王(硬)1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金圣(滕王阁·紫光)1条、龙凤呈祥(遇见)1条。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烟草制品的购买凭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据当事人述称,当事人从2018年9月11日起从事烟草零售经营,并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3年8月,当事人因其经营地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和彩票销售网点”及《公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2.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出入口50米范围内”之规定,被公安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注销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后查明,当事人在被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采取从附近群众手中回购烟草制品的方式继续进行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烟草制品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上述烟草制品的进货票据。根据公安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公安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中的零售价格计算,上述69.3条烟草制品价值为34020元,认定本案的违法经营额为34020元。
当事人在明知其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从事烟草零售经营,其主观故意明显,但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之规定,本案按一般情节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12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