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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凤源水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敏丽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7MA6H9RDX9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凤冈县龙泉镇茶园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处﹝2025﹞52号
根据《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问题综合整治的通知》要求,本局于2025年5月8日对当事人从2022年8月份以来对我县供水的10个乡镇(花坪、土溪、绥阳、永安、琊川、蜂岩、王寨、永和、凤岭、天桥)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情况;其次,对低收入人群实行照顾政策(城乡低保户、五保户、伤残军人等),用水量在第一阶梯以内的低收入人群水价,按照应收费标准的50%征收情况开展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对永安镇崇新幼儿园未按照凤冈县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其次,在2022年8月至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对花坪街道、凤岭街道石径村、永和、王寨、蜂岩、天桥、琊川、绥阳、土溪、永安10个供水区域部分低保户、分散特困户、伤残军人,收缴水费未执行政府定价的优惠政策。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5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本局执法人员经过询问当事人、调查相关证人,收集相关书证等证据,确定其违法事实,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对永安镇崇新幼儿园未按照凤冈县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在2024年12月,以3.8元/吨收取了水费999.4元,应按2.4元/吨收取631.2元,多收取368.2元,未执行《凤冈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凤发改价格〔2022〕5号)文件要求,凤冈县学校教学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发现在2022年8月至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对花坪街道、凤岭街道石径村、永和、王寨、蜂岩、天桥、琊川、绥阳、土溪、永安镇10个供水区域涉及供水对象低保户403户,分散特困户对象18户、伤残军人对象4户,收缴水费未执行政府定价的优惠政策,实际收取122692.5元,应收取61733.85元,多收取60958.65元。同时未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执行,对低收入人群实行照顾政策(按照凤冈县民政局和凤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城乡低保户、五保户、伤残军人等),用水量在第一阶梯以内的低收入人群水价,按照应收费标准的50%征收。 2025年6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凤市监责退〔2025〕2号),责令当事人对多收取的水费61326.85(60958.65+368.2)元分别退还永安镇崇新幼儿园,花坪街道、凤岭街道石径村、永和、王寨、蜂岩、天桥、琊川、绥阳、土溪、永安镇10个供水区域涉及供水对象低保户403户,分散特困户对象18户、伤残军人对象4户。截止责令退款期届满,当事人已全部退还61326.8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代理人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凤冈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凤发改价格〔2022〕5号)1份,证明当事人应当执行供水收费价格及相关政策的事实; 3.2025年5月8日对凤冈县凤源水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执法检查收集的相
罚款9.199027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1990.27元
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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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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