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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利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81MA2DWCUG1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新新南路19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3〕1643号
一、当事人于2023年9月初从松门购进纸箱胶带密封包装,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等信息的预包装虾皮食品3箱(净含量5kg/箱),并加在豆腐脑里进行销售。至2023年10月4日案发,上述1箱虾皮已开封使用,其余2箱未开封使用,因虾皮包含在豆腐脑费用内,不额外收费,且当事人使用上述虾皮及销售豆腐脑均无记录,无法确定上述虾皮制作的豆腐脑的销售情况,故货值金额以300元/箱虾皮的进货价计算,总计9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当事人购进上述3箱虾皮时,未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许可证及合格证明等文件。
当事人经营的虾皮购进时为纸箱胶带密封包装,包装上标注了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营业成分表等信息,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等信息,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的虾皮3箱;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