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雪岚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1786826807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浑江区通江路61号301-3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0
(2025)吉0602民初190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朴**
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2
2024-03-06
(2024)吉民终6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马**
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4-03-06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马**
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23-09-22
(2021)吉05民初19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马**
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9-22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马**
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7-08
(2021)吉05民初19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马**
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7-08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马**
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3-09
(2022)吉0602民初4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9
2021-10-26
(2021)吉民终63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艾*
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10
2021-10-26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艾*
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3-27
(2017)吉05执恢21号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曹**
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山市浑江区阳康敬老院,赵**
执行文书、拍卖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7-11-16
(2017)吉0602民初15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李*
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
裁判文书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3
2015-02-04
(2014)吉民提字第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化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14-10-15
(2014)吉民再申字第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化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
开庭传票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5
2014-10-15
(2014)吉民再申字第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化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25
2023-08-03
(2023)吉0602民初1810号
恢复原状纠纷
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山市浑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18
2023-03-30
(2023)吉0602执恢192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李**、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11-18
2022-10-28
(2022)吉06民再2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宋**、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10-28
2022-09-22
(2022)吉06执异2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3-31
2022-03-10
(2022)吉05执异1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曹铁汉、白山市浑江区阳康敬老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1-07
2021-04-30
(2021)吉民终13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曹**、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1-07
2021-12-15
(2021)吉民终722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张**、胡**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09-06
2021-08-03
(2021)吉0602民初192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刘**与白山市浑江区阳康敬老院、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8-18
2021-07-22
(2021)吉05民初2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艾*与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6-30
2021-03-10
(2017)吉05执恢21号之十六
民间借贷纠纷
曹**与被执行人赵**、白山市浑江区阳康敬老院、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处罚〔2025〕33号〔QGFJ〕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2、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2、2023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过调查证实,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2、2023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2、2023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真查找未年报原因,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已于2025年1月7日补报了2022、2023年年度报告,不存在主观故意的问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一节序号31项的适用条件。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2022、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