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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斌注册资本: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203MA38NLENX8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景德镇市珠山区星荷湾农贸市场内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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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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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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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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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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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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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食处罚〔2024〕330号
当事人李斌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星荷湾农贸市场内经营水产,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经营面积较小,从业人员为夫妻2人。该批次“黄鳝”是当事人在景德镇珠山区曙光路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内珠山区盛亚平水产品店购买的,当天共购买了3.5kg,每公斤价格为66元,购进总价为231元。该批次的“黄鳝”被抽样抽走了2kg,单价为76元/kg,计人民币152元,另1.5kg的“黄鳝”以单价76元/kg的价格共计114元销售完。当事人已提供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及时在临时摊点处发布对该批次“黄鳝”的召回公告。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66元,违法所得266元。我局已于2025年1月15日将当事人的上游供货商以案件线索移送至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景市监案移【2024】330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当事人在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食品小摊贩应当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一年内又重新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予以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黄鳝”,货值金额为266元,违法所得266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予以处罚。
0.00元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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