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龙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晓辉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4712046875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维新街125-1号-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外市监处罚﹝2025﹞133号
2025年8月26日,我执法二中队收到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绥市监案移[2025]2号),内容为:哈尔滨金龙农业有限公司销往绥芬河市林三山产品商店的“早熟小尖椒”种子外包装袋印有“株高约55厘米左右,平均亩产鲜椒2500-3000公斤,产干辣椒150-300公斤”等内容。202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前往哈尔滨市道外区维新街125-1号-1层哈尔滨金龙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承认上述“早熟小尖椒”种子是哈尔滨金龙农业有限公司销售,其种子外包装袋印有的上述内容为该公司发布。现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哈外市监询通[2025]291320026号。2025年9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于9月18日前往我局接受询问,并主动携带剩余印有上述内容的“早熟小尖椒”种子外包装袋1663袋,执法人员现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告费用票据及情况说明、承诺书。2025年9月29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哈尔滨金龙农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份委托山朵云智能科技(哈尔滨)有限公司进行一次性设计并印制涉案“早熟小尖椒”种子外包装袋,共印制印有“株高约55厘米左右,平均亩产鲜椒2500-3000公斤,产干辣椒150-300公斤”内容的包装袋2000袋,后期未再进行印制。双方约定广告设计费用:500.00元;包装袋印刷单价0.24元/袋,印刷费用共480.00元。当事人介绍销售外包装印有上述内容的早熟小尖椒种子数量337袋,销售单价0.7元/袋。当事人将剩余印有上述内容的“早熟小尖椒”种子外包装袋共1663袋主动上交我局消除影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表示“早熟小尖椒”外包装印有上述内容是为了宣传介绍该种子,让消费者更好了解种子的产量,购买产品。广告费用共计:980.00元。 因含有上述内容的“早熟小尖椒”种子外包装袋是哈尔滨金龙农业有限公司委托山朵云智能科技(哈尔滨)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印制的,哈尔滨金龙农业有限公司为发布上述内容的广告主及发布者,山朵云智能科技(哈尔滨)有限公司为发布上述内容的广告制作者,因山朵云智能科技(哈尔滨)有限公司受委托时间为2023年3月份,且一次性设计及印制,不存在持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山朵云智能科技(哈尔滨)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过二年未被发现,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 2.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绥市监案移[2025]2号),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对种子经济效益作保证性承诺的广告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对种子经济效益作保证性承诺的广告的事实的违法事实及广告制作、发布情况; 5.情况说明2份,证明抽当事人发布对种子经济效益作保证性承诺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情况; 6.广告设计票据、印刷费用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对种子经济效益作保证性承诺的广告费用情况。
处罚款:980.00元。
98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2
哈外综执罚﹝292110016﹞号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大豆的行为
罚款贰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伍元
2000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