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MA75XF8Q9N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灵武市马家滩镇西三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2
(2021)宁0104民初13630号
合同纠纷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
宁夏金汇控股集团劳务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
2019-11-01
(2019)宁01民初98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宁夏兴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07
2020-11-30
(2020)宁民终1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兴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07
2020-01-02
(2019)宁01民初98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兴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58228.07元
民事案件
3
2020-02-05
2018-11-22
(2018)宁0105民初2898号
劳动争议
王**与宁夏铁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2364.2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2-05
2019-05-14
(2019)宁01民终190号
劳动争议
王**、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宁夏铁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9-25
2019-04-10
(2019)宁03民终279号
不当得利纠纷
张**与王**、刘**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4-08
2019-03-18
(2019)宁0106民初2824号
杨*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4-08
2019-03-18
(2019)宁0106民初2827号
马**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4-08
2019-03-19
(2019)宁0106民初2829号
李*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4-08
2019-03-18
(2019)宁0106民初2828号
付**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4-05
2019-03-18
(2019)宁0106民初2826号
丁**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人社监罚字﹝2026﹞第1号
该单位于2025年1月、2025年9月分别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
对该单位作出:1.警告;2.按照每人153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0557元。
10557.00元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06-05
2
宁﹝银﹞煤安罚﹝2026﹞101003号
行为1: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行为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3:电气间距不足与防水缺失构成事故隐患。行为4:未按规程要求落实粉尘防治措施。行为5:清理作业后未将防护装置恢复成初始状态,导致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行为6:安全设备的使用和敷设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为7: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为8: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对第1项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第2项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第3项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的行政处罚;第4项由生产经营单位对涉及的相关部门及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第5项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第6项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行政处罚;第7项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行政处罚;第8项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针对第4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由你矿对涉及的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据企业内部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决定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违法事实,经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25000元(贰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45000.00元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