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大幕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安来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2052641491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咸安区大幕乡常收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规定“生活用水表,周期检定只作首次检定。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口径为12-25mm)、4年(口径25-50mm),到期轮换;《饮用冷水水表计量检定规程》(JJG162-2019)规定“公称通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水表申请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