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小包豆腐坊(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包小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AJWJWG3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鸡场乡白泥塘村打牌寨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罚〔2025〕302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在2025年9月22日办理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故不予没收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适用减轻行政处罚,可参照下列规则确定罚款数额:……(二)具两种减轻情形的,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30%至7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整(¥24.00)上缴国库
2.罚款人民币一仟伍佰元整(¥1500.00)上缴国库。
15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