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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双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599171171Q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阿勒泰路辅道248号疆亿源花园小区1栋2层A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4
(2025)新0106民初392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新疆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5
(2025)新0106民初823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5
(2025)新0106民初36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7-14
(2025)新0106民初5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成工有限责任公司,张**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07-02
(2025)新0106民初36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6
2025-06-24
(2025)新0106民初35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张**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7
2025-06-20
(2025)新0106民初5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成工有限责任公司,张**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8
2020-11-13
(2020)新01民终35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成工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11-13
(2020)新01民终35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成工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05
(2025)新0106民初36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5-07
(2025)新0106民初35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03
2023-01-09
(2021)新0106民初5357号
追偿权纠纷
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832.37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14
2020-12-11
(2020)新01民终35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成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毅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14
2020-07-01
(2019)新0106民初14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成工有限责任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811.02元
民事案件
4
2018-10-19
2018-09-30
(2018)新0106民初13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78.1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5〕263号
经查,当事人服务的小区为疆亿源小区,服务的居民有98户,服务项目有物业服务、停车服务、收取水费、电费等。当事人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的供电人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用电人为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中约定电价: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或进入电力市场后按照市场购电形成的电价,与用电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结算电费。合同中约定电费: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 当事人负责向服务的疆亿源小区的居民供电并收取居民用电电费,属于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4日到该物业公司现场检查,查看该物业公司的收费公示牌,显示:收费类别居民用电,收费标准0.39元/千瓦时。查看该物业公司的电脑售电系统,发现该物业公司办公场所电脑收费系统有两个:旌旗系统、驰达系统,售电系统显示:2017年7月1日-2024年12月30日,居民用电收费标准为0.532元/千瓦时,2025年1月1日-2025年4月24日,居民用电收费标准为0.39元/千瓦时。查看该物业公司的收款收据,发现该物业公司在2017年7月1日-2025年4月24日期间收取居民用电电费标准为: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2019年7月19日-2024年12月30日:实收电价为0.532元/千瓦时,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实收电价为0.475元/千瓦时,2018年7月1日-2019年7月18日:实收电价为0.39元/千瓦时,2025年1月1日-2025年4月24日:实收电价为0.39元/千瓦时。 经询问该公司法人张双及收费员徐云,称:乌鲁木齐沧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疆亿源小区的居民用电未并入国家电网,由于开发商在建造供电系统及变压器时,是按照自己的设计和建造施工的,没有经过国家电网的验收,所以由物业公司转供。公司从进驻该小区时,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是0.532元/千瓦时,商业用电收费标准是0.85元/千瓦时,所以沿用了前期的电费收费标准。在2018年接到国家电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发的文件,文件要求收取居民用电电费标准为0.39元/千瓦时,所以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收取居民用电电费是按0.39元/千瓦时收取的,另外还有半年时间是按0.475元/千瓦时收取的。由于在居民用电电费的收取上一直处于亏损,所以在2019年给国家电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打报告,申请将疆亿源小区居民用电交还给国家电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由于小区的两个变压器的所有权是居民,国家电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提出要小区居民交30万元的改造费,分摊到每户居民大约3000元,小区居民基本不同意,所以国家电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未接收,还是由物业公司继续收取居民用电电费,再收取的时候就是按0.532元/千瓦时收取,在2018至2019年期间也把文件要求清退给居民的费用退还了一部份,具体退费金额有退费凭证。公司有两个售电系统,分别为驰达售电系统和旌旗售电系统,由于这两个售电系统都过于老旧,在系统上无法重新设定居民用电电费售电单价,所以从2017年7月1日-2024年12月30日,售电系统显示的居民用电收费价格均为0.532元/千瓦时,实际的收费情况以给居民开具的收款收据为主,系统显示的售电量是与实际的售电量是相符的。 当事人将收取的居民用电电费向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进行缴费,根据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每月提供的电费账单来进行缴费。电费账单显示:本期电量,本期电费,扣减财政补贴后应交金额,工商业电费计费数量及电费,居民电费计费数量及电费,根据每月的电费账单,核实该物业公司给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缴费的居民用电电费单价为0.39元/千瓦时。 根据新发改能价〔2017〕1306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将全区(除克拉玛依市外)居民生活用电实际缴纳的电费(到户终端价)统一为0.39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与0.39元/千瓦时的差额,由自治区财政通过同价资金进行补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核算当事人2017年7月1日-2024年12月30日期间收取居民用电电费情况: 1、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2019年7月19日-2024年12月30日:实收电价为0.532元/千瓦时,应执行电价为0.39元/千瓦时,多收电价为0.142元/千瓦时,查询驰达系统售电量:404771千瓦时,旌旗系统售电量:239251千瓦时,多收电费为91451.12元。 2、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实收电价为0.475元/千瓦时,应执行电价为0.39元/千瓦时,多收电价为0.085元/千瓦时,查询驰达
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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