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丰源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章位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6L200355299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延津县丰庄镇丰庄村北关S101路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8
(2025)豫0726民初3029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孙**
付**,阮**,延津县丰源加油站
延津县人民法院
2
2021-11-16
(2021)豫民申72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邵**
延津县丰源加油站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1-11-16
(2021)豫民申72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21-10-08
(2021)豫0527民初44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延津县丰源加油站
内黄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9
2022-03-24
(2022)豫民再4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邵**、付**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19
2022-03-11
(2021)豫05民终611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邵**、付**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1-07
2021-11-19
(2021)豫民申72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邵**、付**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15
2021-08-03
(2021)豫05民终23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邵**、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8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4-21
2020-12-08
(2020)豫0527财保395号
邵**、付**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9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15
2020-11-19
(2020)鲁0102民初1428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济南谨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延津县丰源加油站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处罚﹝2025﹞27号
2024年11月20日,延津县丰源加油站被我局抽检时,1号油罐剩余车用柴油(0#)6677L、2号油罐剩余车用柴油(0#)3808L,合计10485L。涉及以上车用柴油是延津县丰源加油站分三次购进,分别是2024年10月17日从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卸油33.14吨(39430L),购进价格218492.02元,单价:5834.51元/吨;2024年10月25日从河北鑫海化工集体有限公司卸油3吨(3570L),购进价格19350元,单价:5707.96元/吨;2024年11月14日从河南道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卸油5吨(5900L),购进价格29955.75元,单价:5991.15元/吨。延津县丰源加油站自2024年10月25日起车用柴油销售单价为5.68元/L,至涉案车用柴油销售完毕未变更过单价。 2024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延津县丰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加油站1号罐及2号罐车用柴油(0#)合计4985L,是该单位2024年11月23日从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销售集体有限公司卸油5吨(5950L),非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车用柴油。 综上,调查认定延津县丰源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0#)共10485L,货值金额:59554.8元,违法所得:730.42元。
1、没收违法所得:730.42元 2、罚款:9269.58元。
9269.58元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1
2
延市监处罚﹝2024﹞1号
2023年11月2日,丰庄市场监管所收县局产品质量股移交案件材料,在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延津县丰源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0#)硫含量、闪点(闭口)、总污染物含量、馏程、多环芳烃含量项目,均不符合GB19147-2016(VI)标准要求。
1、没收违法所得:1399.01元 2、罚款:15600.99元。
15600.99元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3
延市监处罚﹝2023﹞92号
销售无厂名厂址及未经3C强制性认证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你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销售无厂名厂址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应当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你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未经3C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你公司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2021版)关于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等级属于从轻违法等次,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 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100元。
50100.00元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