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城南琪琪香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2FE2JE1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7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烟处[2024]第100号
2023年11月1日,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72-8号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周劢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4种共计17条,其中:中华(硬)1条、利群(休闲)3条、中华(双中支)2条、中华(软)1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何东可(11060452013),李旭东(11060452012)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3年11月1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立案调查查实,2023年10月31日,周劢从一个到其店中回卷烟的中年男子处购入上述违法卷烟,合计4种17条,进货总额10325元,货款以现金方式结算。购入后,周劢将上述卷烟存放在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72-8号的店中加价销售。截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上述卷烟尚未出售。周劢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81110354。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周劢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10325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826元,上缴国库。
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中华(硬)等4种17条,予以发还(每品种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
826.00元
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