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慧缘纸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索桂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05MA755WQ55U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商城市场25-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北市监处罚〔2025〕35号
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发出《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宁北市监协调宁北市监协查〔2025〕3号)。2025年4月7日我局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回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答复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函,涉案冥币使用了第五套人民币2015年版100元券的人民币图样(行名除外)。2025年4月14日蔡国员不在青海省西宁市,无法对其进行调查,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实际经营的委托代理人徐惠彩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供了身份证及委托书等证据材料。2025年5月7日我局前往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现场送达《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宁北市监案移〔2025〕29号),2025年5月12日我局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答复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的函》称“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你单位出具的《案件移送函》(宁北市监案移〔2025〕28号)收悉。对此我行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判,经研究讨论,建议由贵局继续处理该线索。一是该线索涉及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更为稳妥。二是经查询“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示信息,近年来,全国多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已对多起同类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应规定,本着程序接续和程序节约原则,同时保持执法尺度一致,建议贵局参照实际案例依法处置该线索为妥。”2025年6月23日我局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答复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函》,回函中更正为“涉案祭祀用品(冥币)上的图案属于第五套人民币2015年版100元券的人民币图样(行名除外)。”2025年6月30日蔡国员不在青海省西宁市,无法对其进行调查,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实际经营的委托代理人徐惠彩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供了身份证及委托书等证据材料,认可买卖人民币图样的行为。经查,该店从一名骑三轮车的供货商处购进1箱冥币,无法提供供货商名称、资质及进货票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于2025年4月1日销售6沓,售价2元/沓。2025年6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1.警告;2.没收现场查获的冥币共计174沓;3.罚款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
200.00元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